兴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

    来源: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 2024-04-20 01:51:13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和完善公路养护机制,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充分的发挥农村公路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及其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陕西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行“以市(县)为主、分级负责、分类养护、依法管理”的原则。

  本办法所指公路及附属设施,包括路基、路面、水沟、边坡、公路用地、桥梁、涵洞、隧道及其它辅助建设物。

  第四条市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养护体系。建立以市为主,交通部门负总责,乡镇办、村组各负其责的管理责任体系。

  第五条市交通局主管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市农村公路管理站具体负责组织全市县道和乡道的养护和管理工作,并指导镇办、村组做好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至县、县至乡公路按照定里程、定人员、定等级、定要求、定经费的办法,根据养护任务,每乡(镇)组建一个养护队伍,养护工人采用合同管理的办法,实施日常养护管理。

  第六条各镇办下设的“农村公路管理所”要建立和完善村道养护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村道路养护管理工作。并指导村、组做好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具体业务接受市农村公路管理站的指导和考核。

  第七条村道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由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专人负责,并报市农村公路管理站审批备案。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的总体要求是: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坚实、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行车安全顺适,确保道路经常处在良好状态,提高车辆通行能力。

  第九条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市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编制,报市交通局和咸阳市交通局审核批准后实施。年度养护计划应分解为季、月计划,并根据市内公路养护季节性特点,合理组织养护生产。市农村公路管理站应按要求及时向市交通局上报养护月报表,乡镇办应按要求及时向市农村公路管理站上报养护月报表。各级的报表内容应真实完整,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条农村公路必须认真贯彻“建养并重、分级管理、健全体制、提高质量、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公路指导方针,坚持“包养到人,全面养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投标养护、分项管理、专群结合”的原则,经常保持路面平整坚实,路拱适度,路肩整洁,边坡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标志完善齐备,行道树齐全,使农村公路逐步建成高标准文明路。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要根据公路路面结构和等级不同、行车密度不同、养护资产金额来源不同的实际,突出三个结合;即统一管理与分散作业相结合,集中处治与包养到人相结合,专业养护与其它形式相结合。

  一、市、乡公路实行路基、路面养护专业化。工作应当引入市场之间的竞争机制,面向社会,公开进行招标、竞标,择优选用。日常养护由市公路养护中心进行专业化养护,并逐步推向市场。大中修工程按照市场化运行机制进行,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用拥有相对应资质的实施工程单位施工。

  二、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由乡镇办公路管理所负责,在道路所在村选择责任心强、有一定的工作上的能力的群众进行承包,包养到人,进行常年专业性养护。每月支付给工资。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计划,应在年度开始前予以确定,以便早部署、早准备、早实施。

  一、县、乡公路的日常养护计划,由农村公路管理站编制,市交通局审核,咸阳市交通局审批。由养护中心组织实施。村公路的日常养护计划,由镇办农村公路管理所编制,市农村公路管理站审核,报市交通局批准后由镇办农村公路管理所予以组织实施。

  二、农村公路的大中修项目计划,实行分级编报,统一管理,统一实施。县、乡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由农村公路管理站编制;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由镇办农村公路管理所编制,统一由市农村公路管理站报市交通局审核,报请咸阳市交通局批准,纳入年度建设规划,由市农村公路管理站组织实施。

  三、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和周期性改建是农村公路养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公路管理站要根据路况实际,做出公路建设规划,统筹危险桥涵治理、超龄油路改造、文明路段建设工作,做到年年有安排,年年有落实。

  第十三条公路绿化是公路养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路绿化、美化,应根据“因地制宜、因路制宜”的原则,由市交通部门和农林部门统一规划实施。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建设,必须做到工程有计划,任务有指标,消耗有定额,劳动有考勤,操作有规程,岗位有责任,质量有检查,管理有制度。养护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一定要达到100%。大中修工程、周期性建设工程、水毁恢复工程,单项优良率一定要达到50%以上。

  第十五条为充分调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及养路员工的积极性,市交通局和各镇办应当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县乡公路养护及大中修工程质量,以咸阳市交通局检查评定结果为准;村公路养护及大中修工程质量,以市农村公路管理站和镇办农村公路管理所的检查评定结果为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对公路养护工作不重视,未完成养护目标和任务,养护质量排名未位的镇办、村或单位,酌情扣减养护补助并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砂、石、土料场及取水、用地等,由各镇办及村委会负责解决。公路养护人员在市政府、镇办及村委会划定的区域内取土、取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非法收费。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检查评定是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级交通管理机构的经常性工作。在检查评定过程中,按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判标准》,制定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评定的具体办法,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因自然灾害造成公路严重破损毁坏、交通中断时当地镇办、村委会应立即动员和组织沿线村民迅速抢修,恢复交通。

  第十九条县、乡、村对所管养的水泥(油)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及时处治各类病害,确保路面经常处在良好技术状态,以延长路面的使用寿命。

  1、经常性清扫路面、清理边沟,及时清除各种杂物、保持路面清洁、排水畅通。

  2、每年应对缩缝、胀缝、裂缝定期灌缝,做好水泥路面防渗工伐,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

  3、对水泥板麻面、露骨、坑洞等极度影响行车舒适的板块,视详细情况进行翻修或表面处置。对板边板角以及基层薄弱地段拆除维修应设置加强钢筋。

  3、沥青路面出现车辙、泛油、拥包病害或平整度差时,应先铣刨后再用热沥青或冷补料修补。

  5、沥青路面出现坑槽、沉陷、严重网裂、波浪、啃边、松散等应挖除面层和松散基层,补强基层,面层用热沥青或冷补料修补,并做到小塘大补,圆塘方补,不凸起,不凹陷,标高与原路面平齐。

  1、对桥梁进行经常性清扫,保持泄水孔畅通、伸缩缝无杂物和涵洞不堵塞,加强小修保养。

  2、定期检查桥涵技术状况,加强桥涵管理,对险桥危涵应设立限载、限行等危桥标志。

  4、桥梁栏杆撞断,砼剥落,桥面铺装损坏,“U”型台浆砌块石接缝出现裂缝、沉降、外倾应及时维修。

  5、对桥涵受力构件砼老化、截面变形、构件松动、开裂,影响安全的必须及时局部加固或拆除重建。

  第二十一条各级养护管理部门应事先制订农村公路抗灾抢修预案,储备必要的抢修物资,一旦发生水毁、塌方等自然灾害后,必须组织人员、设备、物资及时修复,确保安全畅通。

  对较大灾害无法立即修复的,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事发路段设立明显标志,派专人协调指挥,控制灾害事故的扩展。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必须逐步完善公路交通标志(如警告、禁令、指示、指路标志)的设置,确保行车安全、畅通。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陕西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市农村公路管理站主管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乡镇办农村公路管理所主管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各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并接受市农村公路管理站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县道建筑控制区为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不少于10米,乡道建筑控制区为公路两侧边沟处缘不少于5米,村道建筑控制区为公路两侧边沟处缘不少于3米。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养工程费和日常养护费,养护工程费主要由省级财政和汽车路费安排补助;日常养护费主要市、县级财政提供的养护经费。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用,除上级补助外,县道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全额支付;乡公路不足部分由所在乡镇(办)负责解决;村公路不足部分由乡村两级按“一事一议”的政策自行解决。日常养护费用由市(县)财政统筹解决,有条件的乡镇办和村民委员会可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增加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投入。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坚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养护资金的分配,依据省、市交通部门核定的农村公路里程确定。为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证资金足额到位,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纳入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市交通局、市农村公路管理站要分别设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进行专项核算。各级各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应高度负责,严禁转借、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市农村公路管理站每年必须按公路养护管理规定编制公路养护管理经费使用计划,报市交通局批准后,由市交通局按照使用计划进行公路养护管理经费的支付。

  第三十三条村组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由乡镇办监督,村组使用管理,实行帐务公开、民主监督。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每年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实施情况、路政管理工作和养护管理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做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全市通报,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局制定。

  第三十五条市交通局对农村公路的路况质量、构造物状况、路政管理等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十六条市农村公路管理站必须对公路日常养护每月进行考核,养护中心对员工实行承包责任制,每月对其出勤率、工作量完成情况做考核。

  第三十七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乡镇办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十八条经咸阳市、我市交通主管部门检查认定,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九条经市交通局检查报市政府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有关责任,通报批评及责任追究的记录纳入年终评比之中:

  一、在全年检查中,好路率或综合值达不到养护计划指标或全年路况质量显而易见地下降者,核减养路经费;

  三、发生水毁、塌方等自然灾害后等待观望、不及时抢修,造成损失逐步扩大或阻断交通72小时之后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产管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管养路线有失养现象或路况质量差,造成通行能力显而易见地下降甚至中断交通的,停拨或按比例扣拨该路线养护经费,责令其立即整修,恢复路况,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市交通局及各养护设部门不设养护资金专户,并擅自挪用或挤占养路费,导致养护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责令设立养护资金专户,立即追回被占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用于农村公路正常养护所列支的专项资金没有到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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