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律遭遇冰雪

    来源: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 2024-04-19 01:25:46    

  编者按:又到全国大面积遭遇冰雪季。2008年的那场低温雨雪灾害肆虐我国南方地区,犹如昨天,引发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企业的系列思考:面对这类恶劣自然条件,怎么样才能做好道路的养护工作,怎么样才能做好交通事故的防范,怎么样才能做好相关法律风险防范?

  其实,依法做好法律和法规规定该做的事,勤勉地履行应尽的法定义务,承担对应的法定责任,这便是法律风险防范的根本所在。本文今天刊发笔者曾经发表在《中国公路》杂志上的一篇文章,虽然发表时间已经很久远,但是仍对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怎么样应对冰雪灾害带来的法律风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008年的那场雪灾留给国人的记忆,仿佛就在昨天,但因这场自然灾害而起的涉路案件,却鲜为人知。又到一年春运时,本刊回顾湖北省黄黄高速公路的一个案例,希望能对公路部门冬季的工作有所启示。

  2008年1月30日晚上9点多,司机刁某驾驶轿车前往黄石市。途中因车速过快,导致车辆方向失控,撞上黄黄高速公路中心隔离带及路右侧护栏后,横停在应急车道内,惨剧接踵而至:后面的货车避让不及,与刁某的小车相撞,其后的小客车撞上货车尾部,两分钟后,路过此地的大客车也没能幸免。短短几分钟内,6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与此案有关联的17名当事人认为高速公路方有责任,将黄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等公路部门告上法庭。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事故发生在冰雪灾害天,各事故车辆速度均超过每小时30公里的限制。由于超速导致方向失灵,造成了事故发生,因此路面冰雪不是交通事故的责任原因。被告黄黄高速公路在抗冰雪灾害中积极进行道路养护,尽到了道路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并无过错,且不应承担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法院判决:道路方无责。

  此类案件属于自然因素对公路的影响而引发的案件,可以说,是公路管理瑕疵侵权案件中的新例。公路部门在此类案件中当上被告,无非也是适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合同关系,即公路的使用者以支付了通行费后,公路机构应当保证其安全通行为由,认为公路机构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及赔偿相应的责任。另一是侵权关系,即公路的使用者认为公路机构在公路的管理中存在过错,与事故有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无论是哪种法律关系,公路机构的主要抗辩理由都是对管理中的无过错进行举证。只要举证证明没有过错,按合同关系来说,则是没有违反合同的义务;按侵权关系来说,则因无过错而可以免责。

  公路机构对自身无过错的具体举证内容主要有:一是公路机构已经按照相关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冰雪及时进行了处理;二是公路机构已经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履行了封闭公路或对有关交通管制信息进行告知和提示的义务。

  本案中,黄黄高速公路部门已经按照规范对公路上的冰雪进行了处理。2008年春节前夕,为了确认和保证春运期间车辆及乘客能尽快返家情况下,湖北并没有简单封闭高速公路了事,而是采取限速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疏导滞留车辆。黄黄高速公路部门也及时进行了信息提示,因此,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相应的责任。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相关责任人无视冰雪恶劣气象条件下限速30公里的规定和信息提示,超速行驶造成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一是严格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冰雪及时做处理,保障公路畅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在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交通部《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规定,当降雪影响正常通行时,应组织人员与机械清除路面积雪,对重要道路要争取地方政府组织沿线人员、设备除雪,在冬季降雪或下雨后,路面出现结冰时,应在桥面、陡坡、急弯、桥头引道撒铺一层防滑料。在环保允许情况下,也可撒布融雪材料(氯化钙、氯化钠等)。根据交通部《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规定,冰雪地区路段水泥混凝土路面冬季养护的重点是除雪、除冰和防滑;作业的重点是桥面、坡道、弯道、垭口及其他严重危害行车安全的路段。除雪作业以清除新雪为主。化雪时应及时清除雪水和薄冰。除冰困难的路段应以防滑措施为主,除冰为辅。

  在采取撒盐、撒融雪剂等融雪材料对公路冰雪做处理的情形下,要注意积雪和排水的处理,尽可能修建独立的公路排水系统,引集公路上的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后再行排放,减少公路上含化学物质超标的雪水对公路外界的影响,避免新的侵权纠纷的发生。

  二是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提示义务。《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遇有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公安机关应该依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努力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因此,在冰雪恶劣气象条件下,公路机构的法定义务是对公安机关的配合义务及信息的提示义务。只要履行好这些义务,就可以证明管理中没有过错。

  交通部关于对陕西省交通厅《关于紧急请示明确〈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条款含义的函》的复函

  一、《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1—2001,以下简称《规范》)第6.5.1条规定“冰雪地区路段水泥混凝土路面冬季养护的重点是除雪、除冰、防滑;作业的重点是桥面、坡道、弯道、垭口及其他严重危害行车安全的路段”。该条款是公路冬季养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其中“桥面、坡道、弯道、垭口及其他严重危害行车安全的路段”的认定标准,目前国内外均没有量化指标。我国通常把超过《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最大纵坡和小于《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极限最小半径路段看成是严重危害行车安全的坡道、弯道路段。不同技术等级公路的最大纵坡和极限最小半径与其所处地形和计算行车速度相关,对于计算行车速度为30公里/小时的山岭重丘三级公路,最大纵坡为8%,极限最小半径为30米。

  二、《规范》第6.5.3规定“除雪作业以清除新雪为主。化雪时应及时清除雪水和薄冰。除冰困难的路段应以防滑措施为住,除冰为辅”。该条款提出了清除公路上冰雪时的养护作业内容和要求。其含义是:冬季公路养护是对宜除雪的应除雪,对宜除冰的应除冰,对不宜除雪和除冰的应采取防滑措施。其中的“及时”不等于“随时”,《规范》没有也不可能要求对路面冰雪随时清除。因此,公路养护单位如果采取了撒盐融雪、撒砂防滑等养护措施,应当认为尽到了养护责任,不能认定其疏于养护。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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